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26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盛达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京山市城中路**,店铺名称“盛达超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盛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京山县盛达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山县盛达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