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荣华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颜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明,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荣华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7日,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清远市清城区小市荣华汽车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