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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湖州织里小东潮品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02民初652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湖州织里小东潮品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湖州织里小东潮品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652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小东潮品制衣厂,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民盛路**/div> 经营者:那义东,男,满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湖州织里小东潮品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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