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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扶沟县佰仟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6知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扶沟县佰仟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扶沟县佰仟惠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5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佰仟惠生活超市,住所地:扶沟县文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1MA40JT8P2N。

经营者:卢金凤。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佰仟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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