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楼负****楼**负责人:王毅兵。
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文渊(TANWERNYUEN),董事长。
上诉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以下简称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市百利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4908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尤益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49082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涉及到第515218号“摩卡MOCCA”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属于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尤益嘉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上诉人尤益嘉公司提出的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案件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并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