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112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W。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长丰县双墩镇静云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滁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2N。
经营者:汪静云,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铭文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P。
法定代表人:钟铭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双墩镇静云百货店、被告合肥市铭文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