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97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国立鸭脖店,经营场所德惠市二中央街与四道街交汇。
经营者:马国琦。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建设街国立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75元退还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