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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300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草庙镇草庙街303省道路北草庙中心校东30米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TF9TM8K。

经营者:史鹏。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停止侵犯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大润发”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0元;

4、判令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在(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泗县新慧大润发生活购物广场已被注销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欧阳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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