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3执1034号郭斌、何计玲: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斌、何计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苏03刑初2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郭斌罚金60000元;
何计玲罚金330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何计玲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33000元;
郭斌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0元。
本院(2016)苏03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郭斌、何计玲涉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