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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21民初9639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9639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勇,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住址:长沙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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