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初4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冲,男,1991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张佳佳,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冲、张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