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261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敏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胡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