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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李娴美、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669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李娴美、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李娴美;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69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娴美,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告: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侧华雅工业园厂房****302。

法定代表人:李娴美。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华特巨龙科技有限公司、李娴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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