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8924号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富通中心****。
法定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陈卿,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王陈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法国斗牛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音响商品的行为,销售库存,删除侵权网页;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