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诺谷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楼**102。
经营者:朱卫红,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红诺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60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红诺谷超市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660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红诺谷超市是朱卫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虽然北京红诺谷超市是朱卫红的经营字号,但该超市本身并不具有完整的民事法律能力,经营者朱卫红才应该是本案的适格应诉主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本案的适格应诉主体(一审被告),朱卫红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北京市昌平区,而是在河南省夏邑县。
尽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昌平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朱卫红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夏邑县,该案应由对河南省夏邑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北京红诺谷超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
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