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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许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37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37号之一被执行人刘许,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苏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刘许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万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刘许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到刘许的居住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越闸村十组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刘许长期在外,村民对其家庭和财产具体情况不清楚。

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刘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的刘许名下的车辆,在车管部门查封时了解到该车已经达到报废的标准,已无查封的必要;

2019年10月31日本院从刘许的银行账户中先后扣划3333.58元、4545.76元和978.90元。

2019年10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许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许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许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刘许已执行财产刑8858.24元,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67141.76元终身追缴。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刘许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中刘许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许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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