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20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得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闽鹏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得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