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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4民初12245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2245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中路经营者贺娟,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柱雄,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的经营者贺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柱雄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娟娟音像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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