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8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以南银川路以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16756L。
法定代表人:徐亮。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天铭五交化销售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竹园村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DN52W85。
经营者:徐亮。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琪运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天铭五交化销售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