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43号 申请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
法定代表人:蒋莉,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道********** 申请人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55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红光支行的账户(51×××43)内的存款,限额5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