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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5民初6363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6363号之一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大徐村大徐岭**iv>经营者:王厚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梭利公司)与被告云和县羽络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羽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蒙特梭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羽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3985477号、第13985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蒙特梭利公司的第13985477号“MTSL”商标在第28类“游戏器具;

玩具;

大积木”服务项目上予以核准注册,第13985460号“MTSL”商标在第16类“文具;

图画;

绘画板;

教学用模型标本”服务项目上予以核准注册。

羽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淘宝网站上使用上述商标,侵害了蒙特梭利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制止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浏览地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本案中,蒙特梭利公司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网页浏览并做了保全公证,但这并不能成为确认南京系侵权行为地管辖连接点的依据,故本院审理本案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由羽络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羽络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云和县,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系被告羽络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浙江省云和县的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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