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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秋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5民初7737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秋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分宜县秋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7737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分宜县秋季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府前南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秋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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