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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港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8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港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港创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初16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港创百货商行,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iv> 经营者:黄有权。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开发区港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査世庆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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