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3233号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2号星火online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X。
诉讼代表人:李海虹,该公司董事长及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88212。
被告:德方信圆(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缤纷世界花园****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H。
法定代表人:韩鑫文。
被告:韩鑫文,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方信圆(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韩鑫文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第17965281号“三清一味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原告;
2、判令两被告立即办理第17965281号“三清一味及图”商标权属归原告的相关手续;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三清一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