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执78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黄晓荻,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龙凤夏威夷******一社会信用代码×××M4X。
法定代表人杨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露,女,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余庆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余庆县,被执行人杨昌熹,男,生于1985年9月24日,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余庆县,本院在执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杨昌熹、杨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中,1、于2019年7月18日给被执行人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杨昌熹、杨露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杨昌熹、杨露没有履行义务。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注销。
3、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来凤县富侨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杨露无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昌熹仅有的银行存款263元已被本院划拨,无股权、车辆、不动产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露、杨昌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院给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逾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28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