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89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双银汽配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山西汽车配件市场**。
经营者:刘强强。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双银汽配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