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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陶天忠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初129号
案件名称王荣、陶天忠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荣;陶天忠;陈萍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

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天忠,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黄绩青,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萍,女,1982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潘浩,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及其辩护人王松、黄绩青、潘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底,被告人王荣以牟利为目的,为生产假冒茅台酒等用于销售而购买假冒茅台酒瓶、外包装材料及打包机、压盖机等工具,并租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办事处金关村金伍路一出租房用于生产假冒茅台酒等。

被告人王荣随即纠集被告人陶天忠、陈萍一起在上述出租房内实施灌装、贴标、装箱等生产行为。

经群众举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在上述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抓获,并查获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180瓶、金质习酒6瓶、老习酒4瓶及打包机、压盖机、吹风机、茅台酒瓶盖、酒瓶、包装盒等物品。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茅台酒、金质习酒、老习某系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假冒“贵州茅台”、“習”等注册商标的180瓶飞天茅台酒、金质习酒6瓶、老习酒4瓶总货值人民币27212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721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陶天忠、陈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荣销售茅台酒的价格为300元每瓶,按照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失公平,故其罪行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

涉案的假酒未流入市场,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陶天忠、陈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底,被告人王荣以牟利为目的,为生产假冒茅台酒等用于销售而购买假冒茅台酒瓶、外包装材料及打包机、压盖机等工具,并租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办事处金关村金伍路一出租房。

后被告人王荣纠集被告人陶天忠、陈萍,共同在上述出租房内实施灌装、贴标、装箱等假冒的犯罪行为。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接到举报后在上述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当场抓获,并查获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180瓶、金质习酒6瓶、老习酒4瓶及打包机、压盖机、吹风机、茅台酒瓶盖、酒瓶、包装盒等物品。

经鉴定,查获的茅台酒、金质习酒、老习某系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假冒“贵州茅台”、“習”等注册商标的180瓶飞天茅台酒、金质习酒6瓶、老习酒4瓶总货值人民币2721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5月7日18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接到举报称,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伍路附近民房内有人生产制造高端品牌白酒的包装。

侦查人员随即前往抓获生产制造假酒的王荣、陈萍、陶天忠,并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80瓶、假冒贵州习酒11瓶及茅台酒的相关包装材料、生产假酒的打包机、铆钉枪、电吹风等作案工具,初步估计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

5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证明:王荣、陶天忠、陈萍作案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5月7日,办案人员对云岩区金关社区荷花池民房二楼进行搜查,搜出180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假冒金质习酒、1瓶假冒银质习酒、4瓶假冒老习酒、压盖机2台、打包机2台、假冒茅台酒小酒杯240盒、假茅台手提袋150个等物品。

4、指认照片,证明:2019年5月8日,王荣、陶天忠、陈萍对案发现场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指认。

5、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習”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

6、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明:涉案6瓶金质习酒、4瓶老习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7、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贵州茅台”、“MOUTAI”等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

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涉案的180瓶贵州茅台酒及外包装材料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检样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王荣等人的房东,大概是2019年3月26日将房子租给王荣的,房租每月300元,我不知道王荣租房用来干什么。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荣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20日开始,我与姐夫陶天忠、弟妹陈萍一起在云岩区金关社区金伍路荷花池出租屋二楼的房间内开始制作假酒,一共生产了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毫升带杯180瓶、习酒1988雅致版120瓶。

我负责购买假酒、包装材料及机器以及负责销售这些假酒,陶天忠负责压盖、贴标、搬运等杂活,陈萍主要负责包装这一块,具体包括叠纸盒、系飘带、吹胶带、贴大标、装箱等,酒做成成品后我就对外销售。

我和陶天忠、陈萍主要是生产假冒的贵州飞天牌茅台酒、贵州习酒雅致版1988两种品牌的白酒,生产的上述假冒品牌白酒没有经过厂家授权。

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毫升带杯的假酒,是在三桥批发市场购买真的金质习酒,然后灌装进茅台酒的瓶子里面。

再找一个温州苍南的男子购买茅台酒的假包装材料,通过物流给我寄过来,其中包括纸盒、大标、飘带、胶带、酒瓶、打包带、封箱胶等进行包装做成成品,假冒成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毫升带杯的酒。

制作的习酒1988雅致版同样是在三桥批发市场购买价格更为低廉的老习酒,装进习酒1988雅致版的酒瓶里,同样再从温州找苍南的男子购买的假包装材料,直接通过物流给其寄过来。

该男子的手机号是159××××****,地址是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府东小区****,芯片是北京买的;

压盖机和打包机是从京东物流网上购买的。

假茅台的包装材料一件一百三十元,假习酒包装材料一件七十元。

公安机关从现场搜查出180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假冒金质习酒、1瓶假冒银质习酒、4瓶假冒老习酒、压盖机2台、打包机2台、假冒茅台酒小酒杯240盒、假茅台手提袋150个等物品。

2、被告人陈萍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末,王荣就联系我让我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社区荷花池一民房二楼出租屋内制作假酒,一共制作了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毫升带杯180瓶、习酒1988雅致版120瓶。

最开始在那边是我一个人制作,4月中旬陶天忠过来和我一起制作假酒。

制作假酒的所有材料都是王荣拉到出租屋内,然后我和陶天忠制作,我负责叠纸盒、系飘带、贴大标、装箱等,陶天忠负责压盖、搬运,假酒制作好以后,王荣就会到出租屋内将制作好的假酒拉出去售卖。

王荣将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及包装机器准备好后,购买金质习酒,然后将金质习酒倒出来灌装进茅台酒的瓶子里面,用假的茅台酒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假冒成真的贵州茅台酒。

报酬按件算,每做一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能得到五十元的报酬,每件是6瓶。

3、被告人陶天忠的供述,证实:在做假酒的犯罪行为中,我负责给王荣、陈萍递假酒盒子和假酒材料,陈萍负责灌酒和贴标等包装工作。

陈萍和王荣是先开始做假酒的,我是2019年4月5日才来的,之后又回到普定,5月5日又来找他们。

我和陈萍、王荣是在云岩区金关荷花池出租屋做假酒的,主要是做假贵州茅台酒,制作过程就是将散装的白酒灌入茅台酒的瓶子里面,然后再使用工具进行封盖、包装、贴标、装盒以及装箱,然后再将成品运输出去。

王荣是我舅子,陈萍是弟媳,我是自己找上门的。

四、鉴定意见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180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6瓶金质习酒、1瓶银质习酒、4瓶老习酒,经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总值为272298元。

五、辨认笔录1、证人陈某辨认王荣的笔录,证明:陈某辨认出被告人王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客观、真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关于被告人王荣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荣销售茅台酒的价格为300元每瓶,按照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失公平,故其罪行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荣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价格仅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现有证据也无法区分其所收款项中是否为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违法所得,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只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根据鉴定意见所载明的茅台酒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的犯罪总金额为人民币272298元。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荣的辩护人所提“涉案的假酒未流入市场,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涉案物品是否流入社会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并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王荣认罪悔罪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但结合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严格把握。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应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陶天忠、陈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陶天忠、陈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结合被告人二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处罚的情节,并要求家属帮助缴纳罚金的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陶天忠、陈萍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721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陶天忠、陈萍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荣、张某1、李某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张某1、李某的犯罪事实,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陶天忠、陈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陶天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三、被告人陈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四、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销毁(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及犯罪工具予以销毁(180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6瓶假冒金质习酒、1瓶假冒银质习酒、4瓶假冒老习酒、压盖机2台、打包机2台、假冒茅台酒小酒杯240盒、假茅台手提袋150个,上述物品现存于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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