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12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寒姣,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现在江苏省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寒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苏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陈寒姣罚金56000元。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陈寒姣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到陈寒姣××户籍地新沂市××大山村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陈寒姣及其家人均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也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经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陈寒姣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0月31日本院在镇江女子监狱提审了陈寒姣,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经了解,陈寒姣称其无可履行的财产。
根据陈寒姣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与陈寒姣的丈夫吕景春取得了电话联系,就陈寒姣应当履行的罚金事宜进行了告知,吕景春表示其因经济条件限制,目前无法协助履行。
2019年10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寒姣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寒姣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寒姣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陈寒姣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陈寒姣尚未履行的罚金56000元进行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陈寒姣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陈寒姣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寒姣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