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初54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白县青春驿饮奶茶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城东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J。
经营者:刘广成,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白县青春驿饮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