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民初8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昇隆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明德乡北河村法定代表人:池云国,职务不详。
被告:南部新区庆东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雪域********。
经营者:姚庆东,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鸡东县昇隆米业有限公司、南部新区庆东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与被告东县昇隆米业有限公司、南部新区庆东粮油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