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凯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L9NCB1D。
经营者:沈天赐。
实际经营者:彭美蓉,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实际经营者彭美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实际经营者彭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实际经营者彭美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超市(实际经营者彭美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