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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留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刑更2506号
案件名称罪犯徐留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留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2506号 罪犯徐留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苏0291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留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徐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徐留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留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留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留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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