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尚玲珑小区******。
经营者:陈永红,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红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判令由被告及经营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