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9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兵,员工。
被告:葛新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丽,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新建、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