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86号原告:保定浩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大车村。
法定代表人:石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浩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浩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浩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浩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