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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彭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6306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彭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彭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306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鸣,辽宁渡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基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淘宝掌柜ID:pannykimi),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海创园****v> 经营者彭爽。

被告彭爽,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起跑李宁运动(杭州)淘宝店、彭爽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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