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39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小娟,女,1977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小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