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2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腾飞超市,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菜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H。
经营者:薛松,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腾飞(系薛松之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鹏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腾飞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腾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刘静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