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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1223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223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32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445950。

被告:深圳市金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坭岗西路坭岗东村4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U。

法定代表人:涂向东。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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