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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佳成装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6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佳成装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胶州市佳成装饰商行;金爱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胶州市佳成装饰商行,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兰州西路**西湖花园小区**楼**2号网点。

经营者:金爱香。

被执行人:金爱香,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佳成装饰商行、金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57.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金爱香名下存款7507.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254.00元、退还诉讼费203.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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