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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赛罕区首畅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赛罕区首畅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赛罕区首畅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3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坤,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如汗,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首畅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商城西侧**底店。

经营者:吴向龙,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小区****团**楼****。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首畅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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