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6198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小贝(原武汉市江汉区金利源工具经营部经营者),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小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