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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辖终1285号
案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辖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娄门路**1-142。

经营者:俞茜,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div>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5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未提及级别管辖的问题,仅确认地域管辖的问题,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标的额3万余元,且一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大家来食品商行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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