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民初235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南坪万佳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南坪村花园街邮局东第三家路南。
经营者:张彩梅。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南坪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侯 丽 审判员 郑泽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文超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