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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回民区一歌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888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回民区一歌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回民区一歌汽配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88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一歌汽配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京源港国际汽配城****。

经营者:杨哲。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一歌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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