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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民终6161号
案件名称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终6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门楼镇门楼村。

经营者:邵珠飞,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守霞,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该店营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彦,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系该店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山区门楼镇烟开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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