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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5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5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iv> 法定代表人:史萌萌,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iv> 法定代表人:曹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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