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80号 原告: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珍。
被告:潍坊荣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蒋峪镇常庄村南227省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本祥。
被告:江西豪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工业园机电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智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荣雅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豪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荣雅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