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号原告: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惠,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欧琪电子厂,经营场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经营者莫有胜,男,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泉,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欧琪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前级效果器(DSP6100),专利号ZL2017306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