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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民初14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65。

经营者:黄西亚,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以下简称迎顺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迎顺烟酒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迎顺烟酒茶行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迎顺烟酒茶行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3.判令迎顺烟酒茶行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42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深受消费者欢迎。

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使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商誉遭受严重的侵害。

2018年8月30日下午,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在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消费者身份到迎顺烟酒茶行的经营场所,以42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一箱(4瓶)。

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对迎顺烟酒茶行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店面门头进行了拍照截屏,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9887号公证书。

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迎顺烟酒茶行销售的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系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9月11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查获迎顺烟酒茶行正在销售假冒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12瓶及“原浆献礼”版白酒12瓶,并对迎顺烟酒茶行作出行政处罚。

古井贡酒公司认为,迎顺烟酒茶行多次大量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影响和损坏了古井酒公司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维护古井贡酒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迎顺烟酒茶行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古井贡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古井贡酒公司的主体资格;

2.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迎顺烟酒茶行的基本信息及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原浆五年”版注册商标;

2.(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公证书》,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

3.(2018)皖亳金公证字第9929号《公证书》,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酒”2018年度的品牌价值为1018.65亿元,列为中国白酒第五名并荣获中国酒类品牌荣誉证书。

以上两组证据总的证明目的:1.古井贡酒公司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及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等。

第三组证据:一、(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9887号公证书,证明:1.古井贡酒公司在迎顺烟酒茶行购得了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一箱;

2.迎顺烟酒茶行收取了古井贡酒公司支付价款420元;

3.古井贡酒公司的鉴定报告证明迎顺烟酒茶行销售的该白酒系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实施了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淮工商处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迎顺烟酒茶行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工商局给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购买侵权产品发票。

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及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计5420元(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20元)。

迎顺烟酒茶行未出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

迎顺烟酒茶行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贡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

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

葡萄酒等。

2018年8月30日,古井贡酒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的公证员王某与公证员助理张青随同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杰来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A区的迎顺烟酒茶行,王卫杰现场购买了一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并通过支付宝支付420元,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古井贡酒公司为处理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另查明:迎顺烟酒茶行曾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12瓶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12瓶于2018年10月10日受到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是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迎顺烟酒茶行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因古井贡酒公司不能举出迎顺烟酒茶行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迎顺烟酒茶行侵权数量的多少、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及迎顺烟酒茶行多次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等因素,酌情确定迎顺烟酒茶行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由田家庵区迎顺烟酒茶行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张玉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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